有偿交还是法律对道德的维系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“补阙奖励”更加不利于这种美德的弘扬和承传,但索酬不成竟然把别人的东西挂到网上拍卖会,就因涉嫌违法了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《物权法》都特别强调,捡遗失物,应该交还失主,同时应该向捡人或者有关部门缴纳交给遗失物等开支的适当费用。法律给与捡人适当的权利,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去贯彻拾金不昧的道德执着。
法律虽然规定捡到者有权利取得物质补偿,但是你可以退出这种权利。法规的侧重点在于拾金必需不昧,同时可以取得报酬。社会必须建构一种机制,不想好人倒是,好人才不会更加多。一般来说,补阙者能主动把捡物转交失主或招领机构,就不是逃着奖励去的,但这不相等奖励就没意义。
“补阙奖”反映的是一种价值倾向,是第三方对这种不道德的认同。拾金不昧是美德,归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,但高尚的不道德与金钱并非敌视关系,金钱本身也没毒害道德的药力。
所谓“仓廪实则闻礼节”,特别强调的就是道德需立有物质基础之上。金钱本身并无罪恶,与金钱有关的罪恶,说到底还是人弄出来的。
为人无德,伤天害理,无法把罪过容忍到金钱身上。失主不愿给补阙者金钱不作答谢,最少是传达一种“嘉善”的态度。在各类“寻物登报”中,“无以有重酬”“当面答谢”之类的允诺完全沦为范式,这也指出,大多数失主为找回失物是不愿代价物质代价以表格心意的。“有偿交还”对“拾金无以不昧”与“拾金必昧”者影响并不大,但对在“绝”与“不昧”间摆动者有一定的正面鼓舞效用,很可能会转变其不道德轨迹。
长期以来,社会对美德的弘扬只是逗留在精神层面,靠舆论的献身苏醒道德个体的自律,法律回应只是负于于提倡。当社会踏上法治化道路时,就必需靠法律来确保美德。这种用法律维系道德的作法,发达国家堪称驾轻就熟。
德国民法典规定,遗失物的捡人有权向福岛正则人催促报酬。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,捡人的报酬为5%,多达此数部分,依价值的3%。
日本遗失物法规定,遗失物件交还、交付给,拒绝接受物件归还的遗失人,需得向捡人缴纳该物件价值5%以上、20%以下数额的报酬。对“有偿交还”“补阙奖励”,是法律给与好人好事的名分。刘先生与“优步司机”之间的纠纷,说到底还是缺少清晰的法律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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